遂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之一

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21-08-31 点击数:- 分享到:

对陈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陈某在某开发小区建房,报建层数为:地下1层、地上3.5层,报建总建筑面积为758.47㎡(其中地上面积601.07㎡,地下面积157.4㎡);实建层数为:地下1层、地上3.5层,实建总建筑面积为791.5㎡(其中地上面积633.1㎡,地下面积158.4㎡)。与其住宅楼报建指标相比较,超建总建筑面积为33.03㎡(其中地下面积超1㎡,地上面积超32.03㎡)。超建原因是陈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第二层前面改建一阳台、第三层改变结构及地下室超建。超建部分符合用地规划,均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过巡查发现并予立案调查。

  经现场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等一系列调查取证,陈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房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且积极配合调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陈某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对其处以所建房屋建筑物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壹佰玖拾肆元陆角伍分(¥45194.65元)。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已缴纳罚款。现已结案。

  【法律分析】:

  陈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本案中,违法建设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应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经评估,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玖拾万叁仟捌佰玖拾叁元整(¥903893元)。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中列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4.1项,违法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属“轻微”。本案中,陈某违法建设面积为33.03㎡,该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属“轻微”,应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同时结合当事人配合调查和整改的积极态度,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处以所建房屋建筑物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4519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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