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之二

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21-08-31 点击数:- 分享到:

对张某某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某有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嫌疑,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张某某未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相关手续,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立案查处。  

  经现场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等一系列调查取证,张某某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铺设电缆线,挖掘的渣土擅自堆放在人行道,并且没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是初犯,但违反行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综上考虑,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张某某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已缴纳罚款,现已结案。

  【法律分析】:

  本案当事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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