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开发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商业广场项目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要求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项目已开工建设3栋楼,均施工至地上一层,分别是9号楼(面积5049.29平方米、造价6338615.11元)、10号楼(面积5049.29平方米、造价6338615.11元)、11号楼(面积5049.29平方米、造价6338615.11元),3栋楼总建筑面积为15147.87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19015845.32元。某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该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已结案。
【案件焦点】:
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案件时的工程合同价款认定较难,因在现场取证时,项目存在部分楼栋开工,用施工合同总价款来作为罚款数额的基数,对当事人有失公平。如果在施工合同中有单栋楼的工程造价,认定基数较为容易,但办案中经常会出现施工合同中未注明单栋楼的工程造价,此时认定处罚基数时较为复杂,办案人员就会依据《遂溪县房屋建筑工程经济指标(2018)版》的标准来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