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以及《中共遂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遂溪县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遂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遂机编〔2022〕9号)和《中共遂溪县委办公室 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遂办发〔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对管辖职责范围内不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管理。
(二)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安全生产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的执法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及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镇级执法办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行业、城市规划区绿化安全生产工作。
(五)依法查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审批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六)开展系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七)指导监督县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八)负责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户外广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