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方面的专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县城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建设、管理、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四)负责县城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行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区占用绿地、砍伐和移植树木、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等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古树名木迁移申请的初审以及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环卫设施的审核;负责县城环卫作业企业资质的审核和审批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科技创新发展、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八)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督查,以及上级交办、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行使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法处置违法违章建筑以及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并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对该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理。
(十一)负责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专项整治、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十三)负责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十四)负责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十五)负责侵占城市道路及在城市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十六)负责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十七)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职能转变。
1.将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将原县环境保护局的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将原县市场监管局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将原县公安局的侵占城市道路及在城市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将原县水务局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将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7.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