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规定

作者: | 来源:县财政局 | 时间:2020-09-15 点击数:- 分享到:

    对通过行贿获取专项资金支持、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强化失信惩戒力度,让违规责任主体付出高昂代价。记者9月9日获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经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印发,对实施和参与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分级分类细化列举,并对应提出具体惩戒措施。

   根据《暂行规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暂行规定》共梳理出53条具体失信行为。按责任主体类别分,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可能涉及具体失信行为22条,评审(验收)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专项审计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可能涉及具体失信行为16条,咨询评审专家可能涉及具体失信行为15条。

  《暂行规定》同时明确了对53种失信行为所对应的具体惩戒措施。惩戒措施主要包含五大类:一是暂停或停止后续资金拨付;二是收回相关项目已拨付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三是收回相关项目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四是一定期限内乃至永久停止其申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资格或参与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管理、验收、专项审计等资格;五是解除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不再拨付合同剩余款项,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已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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