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先后下达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一岗双责”的要求,为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的长效机制,保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中共遂溪县委办公室 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遂溪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遂办发〔2020〕3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省、市、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要求,加强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有效减少交通运输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我县交通运输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的基础,是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保障。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六项原则: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原则;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班子成员对局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原则;
(三)局各级内设和下设业务机构承担所辖业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原则;
(四)“谁审核、审批、发证谁负责,谁检测、审验、签字、盖章谁负责”的原则;
(五)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六)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为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全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各项指示要求,督促落实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班子会议或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局安全管理中的组织人事工作;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宣传工作,负责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干部职工队伍,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等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代表局与湛江市交通运输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组织开展全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实考核结果的奖罚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指导并协调解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办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人员、物资等资源的有效投入;
(五)发生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时,按照《遂溪县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对局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各项指示要求和局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局长及局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局长的领导下,主持局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指导、督促、协调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标准规程的制订和修订,并监督执行;
(三)按照上级安全生产要求控制安全生产指标,认真抓好下属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并定期组织考核;
(四)组织召开局安全生产工作小组会议,分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活动,向局长(第一责任人)提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解决方案建议;
(五)指导、协调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协调落实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
(六)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协调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管理培训;
(七)组织、协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处置和善后工作;发生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时,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
(八)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倒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规定,督促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九)督促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督办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按照《遂溪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局直属单位、辖区内“两客一危一货”、驾培、维修、检测企业主要负责人、三级以上客运站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七条 其他分管局领导是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各项指示要求和局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局长及局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局长的领导下,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支持、配合局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局长及局领导班子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研究安全生产活动决策,组织和支持安全生产有关活动;
(四)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部署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向局长反馈;
(五)发生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时,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局机关各股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局办公室: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各项指示要求和局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局长及局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防范机关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认真做好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做好相应的督查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防护措施。
2.协助落实局机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并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管理的人员、车辆等设施设备的安全负责;做好所管理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到人,按规定进行考核奖惩。
4.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机关办公楼、通信设施、配电室、档案库和机关宿舍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5.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保卫工作。
6.负责局安全生产后勤保障和安排节假日的值班。
7.负责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参与局机关工作人员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纳入绩效考核、职务晋升和干部考察工作中。
9.局机关发生安全事故时,协助分管领导及时处理;发生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局长、局领导班子和有各股室做好通信联络、各方协调、后勤保障和机关秩序稳定工作。
10.发生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或机关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11.按季度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度及业务领域安全督查检查情况。
(二)财务审计股: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各项指示要求和局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局长及局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局专设安全基金、活动经费和上级安全奖励金负有资金保证和严格财务管理的责任。
2.根据业务股室对安全生产经费的预算要求安排下一年度的预算,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需要,用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奖罚兑现、先进表彰奖励、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召开安全分析研讨会议、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及检查督查、开展专项宣教活动以及局专项应急通讯办公设备配备等。
3.负责交通资金的安全管理和领用财政票据的安全管理。负责局直属单位的内部相关安全专项资金方面的审计工作。负责交通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
4.认真做好局机关财务办公室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人防技防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5.发生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或机关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6.按季度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度及业务领域安全督查检查情况。
(三)规划基建股: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各项指示要求和局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局长及局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对本股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将安全发展理念纳入到公路、水路、港口、铁路等交通行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业务范围内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及管理范围内在建交通工程项目交、竣工检测工作,按照 “谁审查(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和“三同时”的要求,对本股室业务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负责,负责管理范围内在建交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2.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协助督促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备的记录、台账、文件及档案资料,协助督促落实公路、水路等交通建设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3.拟定全县交通建设工作质量监督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等相关工作并监督实施。
4.负责全县交通行业监理、检测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交通运输在建工程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工程质量争端。
6.参与交通运输在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督促落实相关处理决定。
7.发生交通运输在建工程安全事故或险情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领导或受委托带队前往开展救援处置。
8.发生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或机关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9.按季度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度及业务领域安全督查检查情况。
(四)综合运输股: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各项指示要求和局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局长及局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负责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受理环节中涉及安全生产材料的核对工作,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
2.负责道路运输(含城市公共交通)行政审查、核准等事项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把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外贸货物运输、防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及铁路的物资疏运等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把关工作。
3.负责县级道路运输(含城市公共交通)行业、驾培行业、机动车维修行业、机动车检测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配合安全监督和应急管理股制定、修改和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预案。
4.定期召开本部门涉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总结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5.负责协调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化学危险品运输”、“客货运输”等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负责督导按期完成上级、局和本部门下达的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6.组织事中事后涉及安全生产监管标准、程序、制度及机制建设。
7.统筹协调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网上办事大厅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8.发生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或险情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领导或受委托带队前往开展救援处置,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9.按规定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督促落实相关处理决定,落实从业人员资格处理决定。
10.按季度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度及业务领域安全督查检查情况。
(五)安全监督和应急管理股(县交通战备办公室):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各项指示要求和局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局长及局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组织、协调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并牵头制定、修改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3.监督落实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4.组织、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督查、检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承担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监督工作,督促、指导、监督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按季度上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度和督查、检查情况。
6.承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结合上级要求,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
7.发生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8.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指导落实事故处理和事故隐患整改。
9.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10.负责开展交通战备系统的国防交通安全工作,为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提供交通安全保障。
11.负责开展交通战备系统的国防安全教育工作。
12.按季度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度及业务领域安全督查检查情况。
(六)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股: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各项指示要求和局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局长及局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负责业务范围内涉及公路安全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照 “谁审查(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股室业务审批和管理的公路安全负责,负责承办局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指导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宣贯工作。
2. 对局制定出台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办法、标准从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进行法律把关。
3.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协助督促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备的记录、台账、文件及档案资料;协助督促落实公路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4.监督、指导全系统交通执法和协调跨区域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5.负责对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执法证件的管理。
6.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险情或机关安全事故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方面指导、支持工作。
7.按季度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度及业务领域安全督查检查情况。
(七)执法一大队: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各项指示要求和局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局长及局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
2.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行使遂城镇、黄略镇区域内的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含治超)、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3.发生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或机关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按季度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度及业务领域安全督查检查情况。
(八)执法二大队: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各项指示要求和局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局长及局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
2.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行使岭北镇、建新镇、洋青镇区域内的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含治超)、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3.发生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或机关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按季度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度及业务领域安全督查检查情况。
(九)执法三大队: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各项指示要求和局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局长及局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
2.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行使城月镇、乌塘镇、北坡镇、港门镇区域内的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含治超)、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3.发生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或机关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按季度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度及业务领域安全督查检查情况。
(十)执法四大队: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各项指示要求和局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局长及局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
2.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行使河头镇、乐民镇、江洪镇区域内的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含治超)、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3.发生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或机关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按季度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度及业务领域安全督查检查情况。
(十一)执法五大队: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各项指示要求和局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局长及局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
2.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行使杨柑镇、草潭镇、界炮镇区域内的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含治超)、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3.发生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或机关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按季度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度及业务领域安全督查检查情况。
第九条 局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内容按照本单位职能划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等有关规定,各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四)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对有关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遂溪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