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 遂溪县教育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主动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警 告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 | |
2 | 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予以从轻处罚: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根据具体案件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从轻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 |
减轻处罚清单
单位:遂溪县教育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予以减轻处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不含本数)罚款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 |
免处罚清单
单位: 遂溪县教育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及时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强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
2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对学校管理秩序、教学 质量产生实质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依法及时履行职责。 (2)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依法及时履行职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
3 | 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整改,在整改期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及时撤回不实材料的。 (2)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整改的,在整改期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及时撤回不实材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免强制清单
单位: 遂溪县教育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