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行业协会等),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
概括起来就是“5+1”,即5种对象和1个项目:
5种对象:①中小微企业、②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③大型企业、④民办非企业单位、⑤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1个项目: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
免征社保费适用对象 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1日至6月月30日共5个月的单位缴费。 减半征收适用对象 对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共3个月的单位缴费。 不属于减免范围的对象 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在此次减免社保费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在此次减免社保费范围。 疫情期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登记成立并参保的企业单位,包括在“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之中。其享受减免政策的月份,为参保登记之月到2020年6月;不足3个月或5个月的,不顺延。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即在此期间补缴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或趸缴减免政策期之后的社保费,均不属减免政策范围 2020年2月至6月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由社保费征收机构在核定缴费时直接予以减免,不需申请。 阶段性减免企业类型划分 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分 由社保费征收机构(划分主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划分依据)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确定名单)。按上述规则未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均列入中小微企业。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指已办理参保登记,并以单位形式按规定已为其职工同时参加三个险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仅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不在本次减免政策的覆盖范围。 用人单位总部与其分支机构企业类型划分 对于用人单位总部与其分支机构的企业类型如何划分问题,人社厅发〔2020〕18号文规定,各地要按人社部发〔2020〕11号文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即公司总部与其分支机构,在企业类型划分上,要严格按分支机构是否为独立法人进行相应划分。 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 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如某工业类型企业,从业人数为1000人,且营业收入超过4亿元,按国统字〔2017〕213号的划分标准,该企业将划入大型企业名单;如果该企业从业人数或营业收入两个指标其中一个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比如人数少于1000人,或营收入低于4亿元,则下划一档,即为中小微企业。 大家对照上表,看看属于哪一类哟! 分支机构是否为独立法人单位? 假定集团甲,总部在广州,总部为独立法人单位,分布在其他20个市的分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且已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保,在单位类型划分上,按21个独立法人单位进行企业类型划分为21个单位。假定集团公司乙,总部在广州,为独立法人单位,在其他20个市的分支机构均不是独立法人单位,没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保,则整个集团公司乙(包括分支机构在内),均按在集团公司企业类型分类,为1个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