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证多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作者: | 来源: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2024-05-28 点击数:- 分享到: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审批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减负增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粤府办〔2023〕11号)及《湛江市落实〈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的分工方案》(湛发改体改〔2023〕905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证多址”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现进行如下解读。

  一、《实施方案》的制定背景

  随着市场发展不断壮大,城市不断扩容,一些食品生产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对增加生产场所或经营门店的需求越来越大。新增地址若涉及行政许可需要单独办证,多次申请增加了时间成本。为持续深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推进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许可审批便利化改革,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一证多址”,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总部许可证上载明多个地址,实现“多址同证”,将更大程度推进企业“准入即准营”,便利企业实现高效管理。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4.《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粤府办〔2023〕11号)

  5.《湛江市落实〈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的分工方案》(湛发改体改〔2023〕905号)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许可:同一企业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两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生产地址,或在其住所以外增加生产地址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一证多址”。

  2、食品经营许可:在湛江市同一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内,拥有5家以上连锁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的超市、便利店、连锁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企业,其总部或分支机构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

  (二)明确不适用情形:

  1、特殊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在经营场所以外承接他人自办且非营利性宴席等群体性聚餐的餐饮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主体业态,不适用“一证多址”。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监管执法部门反馈风险等级高、曾作出虚假承诺、重大风险隐患、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行为、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形,不适用“一证多址”。

  (二)明确办理许可流程: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及线下渠道提交“一证多址”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并针对不同的申请情况明确申请材料规范。对“一证多址”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上须特别载明的事项予以规定。

  (四)强化监督管理:从证后监管、信用监管及执法监管三个层次加强“一证多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分别明确一般程序及告知承诺流程的证后监管要求,同时为有效避免生产地址跨监管所管辖区域带来的监管衔接问题,保证日常监管的有效统一,确定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生产监管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履行对“一证多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职责。结合执法实际,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地址(经营场所)未经现场核查,没有载明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上的行为,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工作要求。从政策宣传、责任落实、总结提升等方面作出要求。在该《实施方案》推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原文: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证多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图解:《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证多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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