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二、事项类别
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四、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五、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六、受理条件
(一)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有法律问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申请。
(四)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通过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
(五)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七、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 6 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 6个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读国内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导致家庭月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八、办理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遂溪县法律援助处
机构地址:遂溪县遂城街道中山路171号一楼法律援助服务大厅
机构电话:0759-774414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休息)
九、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1.法律援助申请表1份(原件,可现场领取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1份(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为复印件;代为申请的,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须为原件);
3.经济困难申报材料1份(属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应当提交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书面承诺。申请人填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说明表》须为原件;其他经济困难说明材料为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相关证件的,为复印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为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的,为原件。)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1份(由申请人自行提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十、法定/承诺办结时限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对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作出说明和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申请人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
十一、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