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湛江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报告评审的工作指南

作者: |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 时间:2022-08-11 点击数:- 分享到:

  一、适用范围

  (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简称“一住两公”)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或商业服务业用地,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改成新型产业用地(MO)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用地。

  申请账号

  土地使用权人或“三旧”改造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申请将有关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各分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块权属信息,包括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及相应审批文件,判断地块是否属于适用范围。若不属于,各分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区自然资源或城市更新部门。若属于,各分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分配申请人湛江土壤APP账号(调查单位在现场钻孔采样时需通过湛江土壤APP“地块调查”“现场照片”路径上传土壤和地下水工作过程的照片或短视频等)和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以下简称“省系统”);申请人在评审前在省系统上传地块调查报告,保持线下和线上流程同步),书面通知申请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并将书面通知抄送区自然资源或城市更新部门。书面通知参考附件1

  三、实施调查

  (一)调查时间和方式。申请人应在接到各分局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机构实施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调查程序和内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调查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其中:

  1.第一阶段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编制土壤环境书面调查报告;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或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污染源时,进行第二阶段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含量和空间分布。

  2.第二阶段调查:以采样与分析为主,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两步进行。

  (1)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均等于或者低于国标GB36600风险筛选值以及清洁对照点含量(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

  (2)如果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国标GB36600风险筛选值,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应依据HJ25.1HJ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编制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

  (3)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管制值,应依据HJ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3.第三阶段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四、联合评审

  (一)组织评审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湛江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湛江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控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二)申请材料

  1.提交地点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纸质件)提交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2.提交材料要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附件2);

  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

  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附件4);

  委托书;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水文地质调查内容)及相关检测报告。

  3.地块权属信息审核

  市自然资源局对地块权属信息的符合性,分别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及书面意见反馈给市生态环境局。

  (三)组织评审

  1.评审时限

  技术中心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整性初步审查(评审申请资料不满足评审指标的或报告未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要求编写的,则报告初审为未通过,需退件补充完善再报送),填报初步审查表(附件6)并送达市生态环境局,2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于通过评审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向技术中心提交报告修改稿,由技术中心提交各专家复核。由于申请人原因,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专家复核的,需书面向技术中心说明情况(附件12)。

  申请人应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专家复核后的报告一式三份提交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并领取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备案意见。

  2.参会人员

  原则上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城市更新局(涉及“三旧”改造地块的)等部门派代表,申请人、报告出具单位、专家组(至少3人)成员参加评审会。对于联合体出具的报告,联合体各方均应到会,由项目负责人汇报。

  3.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一式五份,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技术中心、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人现场各执一份。评审应当就以下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可以结束调查时的完整调查报告。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其中,书面调查报告结论应包括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现状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3)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结论。一般存在3种情况:土壤污染物超过风险管控标准;未超过,且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无法得出结论,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4)报告是否通过。包括3种情况:通过,无需修改;通过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通过各专家复核;未通过,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

  (四)评审后的管理

  1.技术审查意见

  技术中心应在完成专家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技术审查意见,明确地块是否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明确是否为污染地块,明确是否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意见。

  2.评审意见上传

  技术中心应于专家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的技术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同时,将审查意见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复核意见、评审申请表、参会人员签到表、评审报告一起打包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

  3.出具备案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技术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备案表详见附件10),并告知申请人。

  (五)其他事项

  1.书面调查报告审查程序

  对应HJ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般不进行专家评审。技术中心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地块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现场调查,重点核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有无可能的污染源。若无则出具“可以结束调查”的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市生态环境局;若有则出具“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的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市生态环境局。

  2.信息公开与报告上传

  土地使用权人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2个月。报告审核通过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上传省系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前,调查单位将业绩情况信息上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

  3.档案管理

  技术中心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整套相关材料,并移交1份完整档案到市生态环境局档案室。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开展重新评审的,相关材料与之前评审的材料均需存档。

  4.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技术中心应当定期将报告评审通过汇总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在湛江市人民政府官网予以公布(每年至少一次)。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提交报告总数、一次性通过率。

  五、附则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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