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天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235779272147 |
法定代表人 | 胡文贵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遂)环罚字〔2021〕2号 |
违法事实 | 2020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位于湛江市遂溪县民营科技工业园工业南路1号的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厂区东南角一般工业固废垃圾堆(非危险废物)里混存一袋实验室丟弃的废物(危险废物,危废名录HW49),里面有硫酸分析试剂瓶、氯化钡分析试剂瓶等危险废物,重量为3.8公斤。(二)在该工业固废垃圾堆(非危险废物)旁边空地贮存两个装有废机油的桶,两桶废弃机油(危险废物,危废名录HW08),含桶重量分别是27.1公斤和21.5公斤。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未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间,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将危险废物直接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6/21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