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溪县永雄养殖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3MA52BN2M35 |
经营者 | 陈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遂)环罚字〔2021〕3号 |
违法事实 | 2020年9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遂溪县遂城镇豆村村委会平坡塘村村北的遂溪县永雄养殖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养殖场于2018年8月建设,2018年9月投入使用,有2条猪栏,肉猪存栏量900头左右。该养殖场环保治理设施有沉淀池,但未配套建设沼气池以及固液分离机等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养殖废水,未经厌氧处理,经沉淀后直接排入鱼塘养鱼或灌溉经济作物。 |
处罚依据 |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行为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6/21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