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遂)环限改字〔2021〕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湛江市金丰糖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7556145022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地址:湛江市遂溪县城月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湛江市遂溪县城月镇的制糖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2台35蒸吨/时锅炉和1台45蒸吨/时锅炉正在运行,燃料是甘蔗渣。1台35蒸吨/时锅炉的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1#锅炉烟囱排放口高空排放;1台35蒸吨/时锅炉和1台45蒸吨/时锅炉的废气经高效水膜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锅炉烟囱排放口高空排放。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排放口(1#锅炉烟囱排放口、2#锅炉烟囱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湛江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21)第C1-015号]显示,你公司1#锅炉烟囱排放口的废气中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199mg/m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浓度为150mg/m³)0.33倍;你公司2#锅炉烟囱排放口的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68.9mg/m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浓度为20 mg/m³)2.44倍。
以上事实,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月1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以及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21)第C1-015号]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我局将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在我局实施复查前,你公司可以提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