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甘化糖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 | 时间:2021-03-30 点击数:860 分享到:

湛(遂)环限改字〔2021〕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湛江甘化糖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69334499K

法定代表人:刘玉德

地址:广东省遂溪县杨柑镇(原建国糖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广东省遂溪县杨柑镇(原建国糖厂)的制糖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1台65蒸吨/时锅炉和1台35蒸吨/时锅炉正在运行,燃料是甘蔗渣,产生的废气通过2套新式湿法旋流除尘系统处理后经1条80米高烟囱排放。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湛江)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FQ-50104进行采样检测。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湛江)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HJ210204-03)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328mg/,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浓度为150mg/)1.19倍。

以上事实,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月2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以及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湛江)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HJ210204-03)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我局将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在我局实施复查前,你公司可以提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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