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甘化糖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 | 时间:2021-04-06 点击数:- 分享到:

湛(遂)环限改字〔2021〕1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湛江甘化糖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69334499K

法定代表人:刘玉德

地址:广东省遂溪县杨柑镇(原建国糖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310日,接到你公司糖蜜泄漏事件报告,我局遂溪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广东省遂溪县杨柑镇(原建国糖厂)的制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一个糖蜜储存罐底部的排街管由于使用时间过长生锈而穿孔,导致糖蜜泄漏。虽然你公司发生糖蜜泄漏事件后,为防止糖蜜排出厂界,组织员工用沙袋和应急池截流、水泵回抽等方法进行应急处置,但由于措施不力,导致部分糖蜜泄漏。泄漏的糖蜜流向你公司厂界旁雨水管道,流入距离该厂界约500米的豆坡河(杨柑河支流),再流入杨柑河,沿杨柑河排出海洋,导致杨柑河和附近海域受到污染,造成水污染事故。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糖蜜流经厂界外的废水排放口、河流、海域共布置8个点位进行采样监测。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遂环监(测)字(2021)第17]显示,20213101917糖厂围墙废水排放口(210310FS12)样品的pH值为5.11(无纲量)、氨氮浓度为3.87×103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27×105mg/L;19:17排污口与豆坡河汇合后下游100米处(210310DB07)样品的pH值为5.42(无纲量)、氨氮浓度为76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30×104mg/L;20:00豆坡桥断面(下游3.6公里处)(210310DB09)样品的pH值为5.35(无纲量)、氨氮浓度为163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62×103mg/L

以上事实,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202131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以及《监测报告》[遂环监(测)字(2021)第17号、18号、19号、20]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和第二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我局将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水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的应对情况实施复查。在我局实施复查前,你公司可以提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31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