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遂)环限改字〔2020〕1号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溪县永雄养殖场:
经营者:陈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23MA52BN2M35
地址:遂溪县遂城镇豆村村委会平坡塘村村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29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你养殖场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养殖场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遂溪县永雄养殖场经2018年12月19日在广东省建设项目备案系统备案,该养殖场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承诺养殖废水的环保措施:猪尿和冲栏废水混合后,经格栅及沉沙集水池预处理后,采用“沼气池厌氧工艺”处理后做液体有机肥用于周边作物。该养殖场2018年8月建设,2018年9月投入生产。现场检查养殖场废水治理设施“沼气池厌氧工艺”未建成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844082300000165)及现场照片、录像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养殖场建设项目自接本决定书后停止使用,3月内完成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后方可投入使用。
我局将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发现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