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8日遂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适应基层人大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东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遂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遂城镇区划调整涉及人大工作有关事项的决定》和县编委关于设立县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开展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遂城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作为县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所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统一使用“遂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遂城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机构名称。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7至13人,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委员5至11人,设立人大办公室,配备主任、工作人员各1名(可兼职)。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县委提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委员由人大街道工委提出建议人选,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大街道工委所需人员编制由街道在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内统筹解决。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职务。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出席。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或者委员召集。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
不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活动。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协助县人大常委会保证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联系本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协助本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定期走访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帮助代表解决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三)组织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四)为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并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加强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代表联络站的功能作用。
(七)协助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的县人大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的具体工作;
(八)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依法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交办,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听取街道办事处和辖区内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对法律、法规在街道辖区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三)组织对街道办事处和辖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
(四)组织对街道落实民生实事等工作情况开展监督;
(五)承担街道辖区内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
(六)围绕街道辖区内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代表联络站活动计划等重要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讨论通过。
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辖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代表,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工作,应当贴近民生、突出重点,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并加强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开展监督时,应当及时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连同有关报告,一并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并向代表通报。
第十四条 代表在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等活动中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分类处理,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向代表反馈。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代表、人民群众、街道有关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街道工作以及民生实事等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协商,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和廉政建设,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