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7日遂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遂检强许〔2024〕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遂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许可依法对遂溪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辉龙采取强制措施。
(2024年6月17日遂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遂检强许〔2024〕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遂溪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许可依法对遂溪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辉龙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