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文广旅体局以案释法案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作者: | 来源:遂溪县文广旅体局 | 时间:2022-09-23 点击数:- 分享到:

【本案要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5日下午,遂溪县文广旅体局执法人员对遂溪县遂城镇某网络服务部(以下简称当事人)依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当事人收费系统电脑主机时未发现文网卫士助手,该场所全部消费电脑未发现文网卫士客户端的运行,该场所机房当前采取的是“H3C S1224以太网交换机”、其原由省市县统一配置的文网卫士全千兆多WAN智能路由器已丢弃不用。5月5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提取了相关证据,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5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依法查明事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属合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于当日查实。

【处罚结果】

2022年5月25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当事人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湛江市文广旅体局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若干规定和实施标准(2021年1月版)》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按照实施标准给予一般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案件,典型意义有:近年来,一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为获取利益,规避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管,从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扰乱了市场秩序,易形成不良竞争的风气。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