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要求批准遂城镇南和村路口缫丝厂后施工工地“6·20”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遂安办〔2021〕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粤府办〔2015〕5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遂城镇南和村路口一建筑工地“6·20”触电事故调查组提交的《遂城镇南和村路口缫丝厂后施工工地“6·20”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二、同意遂城镇南和村路口一建筑工地“6·20”触电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
三、同意遂城镇南和村路口一建筑工地“6·20”触电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吴国强进行行政处罚;
2.责令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将检讨情况向县安委办备案;
3.由县纪委监委给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梁龙朝(第一大队负责人)立案审查;
4.由遂溪供电局按有关规定对遂城供电所梁文豪(所长助理)、麦伟杰(计量运维及用电检查班班长)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办备案。
四、各镇、各部门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在全县范围内对建筑行业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特此批复。
遂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发至: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遂溪供电局、遂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