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杨柑镇XX食品零售商店未经允许经营爆竹案例

作者:遂溪县应急管理局 | 来源:本网 | 时间:2024-06-28 点击数:- 分享到:

  ★以案释法★

  遂溪县杨柑镇XX食品零售商店

  未经允许经营爆竹案例

  基本信息

  检索主题词:烟花爆竹;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遂溪县应急管理局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清明节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执法行动检查时,发现遂溪县杨柑镇XX食品零售商店将13箱广西灵山周炮、25筒纸筒包装炮摆放在店内进行经营,经现场核查,遂溪县杨柑镇XX食品零售商店涉嫌未经允许经营爆竹,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2024 年 4 月 21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遂溪县杨柑XX食品零售商店主要负责人XXX进行调查询问。该零售店主要负责人XXX承认遂溪县杨柑XX食品零售商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将 13 箱广西灵山周炮、25 筒纸筒包装炮摆放在店内进行经营情况属实。对杨柑镇XX食品零售商店未经允许经营爆竹的违法行为,我局作出了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爆竹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遂溪县杨柑镇XX食品零售商店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非法销售危害性: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推荐理由】

  采购和销售经营烟花爆竹具有一定危险性,要加强督查管理。而本案属于常见的未经允许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件,集中体现了此类案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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