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XX石油经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加油站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例

作者:遂溪县应急管理局 | 来源:本网 | 时间:2024-06-28 点击数:- 分享到:

  ★以案释法★

  遂溪县XX石油经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加油站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例

  基本信息

  检索主题词:安全生产;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遂溪县应急管理局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遂溪县XX石油经营有限公司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加油站的4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调查与处理】

  2024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遂溪县XX石油经营有限公司站长进行询问,询问的主要内容包括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及被询问人员对自己行为的申辩等。询问笔录证实遂溪县XX石油经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加油站的4名员工进行岗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对于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违法行为,我局作出了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遂溪县XX石油经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的规定。                                         

  【典型意义】

  “安全培训不到位是安全隐患的源头”,如果员工不进行安全培训,盲目上岗,员工就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技能,对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不了解,对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不熟悉,极易造成违章作业,从而更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出现安全事故后,员工无法在第一时间正确开展自救,造成二次伤害。企业负责人除了承担经济损失外,可能还面临刑责。教育培训工作是企业长久健康发展的基础。重点是企业负责人、安全员、一线员工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基础的、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根据自身岗位实际和特点,熟悉各自岗位、各自生产工序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充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推荐理由】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可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的安全成本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该案例集中体现了此类案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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