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招商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遂溪县招商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街道遂海路170号遂溪县政务服务大厅。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遂溪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投资促进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遂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管理、统筹、协调全县对外招商工作,为全县招商工作提供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全县招商引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和参加各种招商引资活动;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县招商项目库及投资者联系信息库;对投资兴办企业提供全程式跟踪服务;完成县委、县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通过健全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党支部在本单位选人用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党支部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作用。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组建本单位管理层,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监督本单位运行,组织指导制定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遂溪县招商局党支部党员大会和单位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举办单位任免。遂溪县招商局局长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免。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机构编制文件规定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日常事务;招商股负责建立健全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体系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招商引资信息搜集、筛选、洽谈及确定招商项目,建立全县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库;联络股负责联络我县驻各地商会及其他地方商会、协会,收集经济发展信息资料,指导、协调、服务在外乡贤回乡投资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招商引资的日常宣传推介和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服务股负责已签约的项目和已进驻项目的前期准备、开工建设、后期运营等过程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招商项目落实情况收集上报,对项目履约建设和投产情况进行核查、汇总统计、登记备案等工作,负责受理并协调处理客商的投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后期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享受优质服务和投诉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招商引资相关规定等。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具体途径: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方式:可通过本单位意见箱等适当方式对本单位提供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根据依法管理、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协同高效、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制度,围绕招商引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职责任务,加强招商队伍管理,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提高业务运行的效率和质量,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等模式。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不设内部审计机构。本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审计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主要领导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要求依法公开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单位预算、决算等信息,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6日经遂溪县招商局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遂溪县招商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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