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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环限改字[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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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6-08-30 11:16:15 点击数:-

遂  溪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遂环限改字[2016]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溪县博升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23000001801

组织机构代码:66980285-7

法定代表人:吴运可

地址:遂溪县洋青镇洋青二糖厂西寮桥头东

2016年1月25日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沉淀池排口进行采样分析,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666mg/L、五日生化需氧量518mg/L、悬浮物222mg/L。你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限期15天内完成生产废水治理。

一、   限期治理事实和证据

1、限期治理事实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限期治理证据

依据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16年2月3日监测报告:遂环监(测)字(2016)第26号。

二、限期治理依据和要求

1、限期治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2、限期治理要求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排放水污染物达到(GB3544-2008)表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自行选择限期治理的具体措施,制定包括具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内容的限期治理方案,并报知我局。

三、相关后果和法律权利

1、相关后果

限期治理期间不得生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我局将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你公司关闭。

2、法律权利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马养          

电话:0759-7740913   传真机0759-7762056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

邮政编码524300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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