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限改字[2016]34号-遂溪县盛昌饲料原料加工厂
遂环限改字[2016]3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遂溪县盛昌饲料原料加工厂:
遂溪县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2016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厂有如下环境违法行为:1、扩建一条海鱼鱼粉生产线,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该项目已正式投入使用。2、锅炉除尘水直接外排。3、清洗场地废水直接外排。4、除臭治理设施未完善,生产过程中产生恶臭气体。
你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款:“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的规定。
我局依法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停止扩建的海鱼鱼粉生产线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为止;2、停止排放水污染物;3、改正未采取有效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直至完善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环保设施,达标排放为止。
我局将对你加工厂实施环境执法后督察,拒不改正的立案查处。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