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限改字[2016]35号-湛江市粤绿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遂环限改字[2016]3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湛江市粤绿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962527556
法定代表人:康正桂
地址: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项目地址:遂溪县城月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湛江市粤绿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位于遂溪县城月镇的医疗废物焚烧处理项目,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我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遂环限改字[2015]63号),要求该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停止建设,停止排污,9个月内补办环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事实,有《遂溪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遂溪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医疗废物处置项目自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该项目试生产。在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试生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