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限改字[2016]36号-广东省遂溪县嘉畅造纸厂
遂环限改字[2016]3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省遂溪县嘉畅造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号码:91440823707553856U
法定代表人姓名:吴华清
地址:遂溪县新桥糖厂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22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临时设置固体废物堆放场一个,堆积你厂生产瓦楞纸产生的废胶纸,该场堆积固体废物约150吨,属于暂时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该堆场未建成规范化固体废物堆积场(未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你厂固体废物堆积场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报环保部门审批等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2016年8月22日遂溪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依法责令你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不准继续向该堆场投放固体,限你厂20天内清理固体废物。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须报环保部门批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