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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环限改字[2016]41号-遂溪县食品总公司江洪食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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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6-08-25 11:18:08 点击数:-

 

遂环限改字[2016]4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溪县食品总公司江洪食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774010691F

法定代表人:洪升才

  地址:遂溪县江洪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在2016年6月23日对你公司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报告中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规定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遂环监(测)字(2016)第154号监测报告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自接本决定书120日内进行治理,我局在120日后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测。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20日内对废水超标进行限期治理,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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