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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环罚字[2016]9号--湛江市红日稀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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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6-11-11 18:14:05 点击数:-

 

遂环罚字[2016]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红日稀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07909875F

    法定代表人:郑义

地址:遂溪县新桥(广东省遂溪县地方国营氮肥厂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31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水的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WS-50607总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中的PH值:13.36、化学需氧量:186mg/L、总氮:35.4mg/L、总磷:698mg/L,上述水污染物排放值均超过《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表2直接排放限值(执行标准分别为6-9、70mg/L、30mg/L、1mg/L)。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6年5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16年6月6日的《监测报告》(遂环监(测)字(2016)第125号)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16年7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6]21号),责令你公司限期治理废水,并经治理后,水污染物达标排放。2016年11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环罚告字[201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在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016年11月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辨,并请求予以免于处罚。你公司主要就废水超标排放的原因(废水处理应急水泵出现故障,未能及时将废水抽送到应急罐,造成废水溢流所致) 和整改情况等作陈述和申辨。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辨进行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事实清楚。因此,对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6]21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环罚告字[2016]2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的《关于对我司行政处罚的意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2016年5月份应缴纳排污费4061.00元的四倍罚款,即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肆拾肆元整(¥16244.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湛江市分行,帐号:10144068735024103500908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

邮政编码:524300     

联系电话:7771093、7771048

 

遂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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