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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环罚字[2016]10号--遂溪县明大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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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6-11-11 18:14:50 点击数:-

 

遂环罚字[2016]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溪县明大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23000011260

组织机构代码:76842649-8

法定代表人:袁世英

地址:遂溪县北坡镇鲤鱼岭(镇旧砖厂)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15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将原审批的2蒸吨锅炉增加为4蒸吨锅炉,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6年4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10年5月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遂环监(验) 字(2010) 第006号) 及相关环评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16年8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6]30号),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新增的4蒸吨锅炉。2016年11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在3日内有权申请听证、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6]6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湛江市分行,帐号:10144068735024103500908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

邮政编码:524300

联系电话:7771093、7771048

 

                          

 

遂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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