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罚字[2018]7号
遂环罚字[2018]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华资农垦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丰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7462590199
法定代表人:张燕新
地址:遂溪县城月镇广前公司办公楼一、二层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10日,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时,你公司正常生产,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经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监测结果如下:你公司的75吨锅炉(炉窖型号规格:DG75/3.82-7、烟囱编号:FQ-50105)烟囱排出口烟尘折算浓度为163.6mg/m3,35吨锅炉(炉窖型号规格:,BG35/3.9-m2、烟囱编号:FQ-50106)2#烟囱排放口烟尘折算浓度为230.5mg/m3,35吨锅炉(炉窖型号规格:SHS35-3.82-450、烟囱编号:FQ-50106)3#烟囱排放口烟尘折算浓度为160mg/m3,均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DB44/765-2010、GB13271-2014)两者之严者规定的烟尘排放标准(标准:80 mg/m3),分别超标1.045倍、1.875倍、1倍。你公司有关负责人陪同监测采样,并在相关采样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2018年1月10日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的现场照片及你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名确认的《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采样原始记录表》,2018年1月17日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遂环监(测)字(2018)第9号)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3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8]12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20日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我局将在20日后对你公司后督察。于2018年6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8]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权限。你公司于2018年6月6日书面向我局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听证(《听证申请书》)。我局依法受理你公司听证申请,并于2018年6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遂环听通字[2018]3号),告知你公司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组成人员和注意事项等。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8]12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8]5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遂环听通字[2018]3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听证申请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15日16时30分至18时10分在本局三楼会议室组织召开关于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听证会。你公司2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并进行陈述和提交书面答辩(《行政处罚申辩书》)。
听证会上,你公司承认“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但对“测定方法”和“处罚依据”表示异议,认为未到改正期限就处罚,请求不予处罚。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及意见如下:1、对测定方法和处罚依据有异议。监测站的采样时间及方法不规范,对检测的设备和工艺没有说明,也无第三方的检测结果。处罚标准、目的和相关政策不相符。2、对公平性有异议。烟气浓度排放不达标是糖厂设备和工艺问题。3、对社会造成后果有看法。糖厂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贵局在执行处罚时应当从轻处理。4、我司将投入巨资对水膜除尘系统进行技改。5、贵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8]12号),要求我司20天内改正超标现象,而我司在3月19日已停榨,并未达到改正期限。因此,我司认为贵局处罚太重,应改为期限整改。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会签到表》、《听证笔录》、你公司《行政处罚申辩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上述陈述意见进行复核。经集体审议和复核,我局认为:1、本案监测采样程序合法,方法规范,《监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我局认可其监测结果,无需第三方监测结果佐证。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经查阅本案《监测报告》后,也表示认可,并承认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2、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拟处罚依据正确,量罚合理。因此,你公司上述陈述意见,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遂溪县支行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687350156241035009908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
联系电话:7771093(法宣股)
7771048(财务室)
遂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