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罚字[2018]9号
遂环罚字[2018]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甘化糖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69334499K
法定代表人:刘玉德
地址:遂溪县杨柑镇(原建国糖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2月7日,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会同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双随机抽查。现场采样时,你公司正常生产。生产时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和噪声,设备工况负荷100%,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经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监测结果如下:65吨锅炉(炉窖型号规格:WGZ65/3.82-16、烟囱编号:FQ-50104)烟囱排放口烟尘折算浓度为92mg/m3,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GB13271-2014)表1规定的燃煤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标准值为80 mg/m3),超标0.15倍。你公司有关负责人陪同检查,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2018年2月7日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和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018年3月2日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通知》(湛环函[2018]238号),2018年2月14日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8)第C1-046号)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3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8]17号),责令你公司停止超标排污。于2018年6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8]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权限。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遂限环改字[2018]17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8]7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遂溪县支行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687350156241035009908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
联系电话:7771093(法宣股)
7771048(财务室)
遂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