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罚字[2018]11号
遂环罚字[2018]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MA4UP9BQ5X
法定代表人:洪玉子
地址:遂溪县城月镇竹叶塘村207国道旁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混凝土项目现场(位于遂溪县城月镇竹叶塘村207国道旁边)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混凝土项目正在生产,粉尘经过布袋除尘后排出。检查发现,你公司混凝土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建有一条混凝土生产线(生产工艺:原料沙、石、水泥-搅拌-混凝土)。2016年8月开始试生产,产品为混凝土。2016年11月23日申领《营业执照》。你公司混凝土项目属于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你公司有关负责人陪同检查,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字确认。
经查实,你公司混凝土项目依法应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营业执照》及2018年4月19日《证明》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4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8]20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及停止生产。于2018年6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8]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权限。你公司未申请听证,但于2018年6月8日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遂限环改字[2018]20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8]8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你公司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及意见:1、我司混凝土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发生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前(2016年8月),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适用法律错误。2、意见:我司请求贵局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行政处罚的第二条决定(即:对混凝土项目未验先投行为,拟罚款20万元),并根据《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进行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进行复核。经复核,我局认为:1、你公司混凝土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虽是发生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前,但于2018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混凝土项目仍在违法生产。也即该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后(2017年10月1日后)。于此,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混凝土项目未验先投行为予以处罚,适用法律正确。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混凝土项目未验先投行为,拟罚款20万元,已属从轻处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罚款标准: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你公司上述陈述申辩理由及意见,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复核时,我局发现你公司之前所报的混凝土项目总投资额(110万元)存在不实。2018年7月11日你公司重新自报建设混凝土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437.14 万元,并向我局递交了《湛江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说明》。经复核,我局认定你公司混凝土项目已建设的总投资额为437.14 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混凝土项目未批先建行为,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37.14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4.3714万元;
2、对混凝土项目未验先投行为,罚款¥20万元。
两项合并罚款贰拾肆万叁仟柒佰壹拾肆元整(¥24.3714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遂溪县支行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687350156241035009908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
联系电话:7771093(法宣股) 7771048(财务室)
遂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