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罚字[2018]13号
遂环罚字[2018]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威迪佳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MA4UWKUM18
法定代表人:戴伟荣
地址:遂溪县洋青镇西埇中学磷肥厂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木制品项目现场(位于遂溪县洋青镇西埇中学磷肥厂内)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于2017年1月建设,2018年2月主体工程竣工,建有1条生产车间,并投入试生产。2016年10月20日办理《营业执照》。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2018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后督查时,该项目已停止建设及停止试生产。你公司负责人陪同检查,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字确认。
经查实,你公司木制品项目依法应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总投资额为400万元。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13日、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营业执照》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4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8]2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于2018年7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8]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权限。你公司未申请听证,但于2018年7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遂限环改字[2018]21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8]11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你公司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及意见:一、陈述申辩理由。1、我司并未新建生产车间。由于是租赁场地,因此,只是在原有的生产车间上进行改造而并未新建车间。改造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为400万元,现实际投入资金只有120万元,项目尚未完成。2、我司尚未正式投产,不存在未验先投。我司于2016年10月办理工商登记,项目于2018年1月开始改造扩建,2018年4月才报装变压器和用电手续,2018年6月初试生产,尚未生产出成品,贵局就到现场调查,并责令我司立即停止建设,而未提及停止试生产。况且,我司接到贵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8]21号)后,就自觉停止建设,也没有再试生产。现项目处于停产状态。因此,我司项目不存在未验先投,贵局不应以项目未验先投拟对我司处罚20万元。二、意见。恳请贵局免除对我司未验先投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进行复核。经复核,我局认为:1、你公司木制品项目未批先建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2、从现场调查和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后督查,以及你公司关于木制品项目未验先投的陈述申辩理由和提供的用电情况来看,你公司木制品项目尚在建设或设备在调试阶段,不属于未验先投。因此,对你公司关于木制品项目未验先投的陈述申辩理由及意见,我局决定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木制品项目未批先建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肆万元整(¥4万元),即: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00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遂溪县支行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687350156241035009908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
联系电话:7771093(法宣股)
7771048(财务室)
遂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