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罚字[2018]14号
遂环罚字[2018]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溪县遂城裕发精选硅砂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23000018340
投资人:黄秋裕
地址:遂溪县遂城镇头铺村委会六角田村边(顺安加油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转办群众投诉件,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30日对你厂精选硅砂项目现场(位于遂溪县遂城镇头铺村委会六角田村边)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经查,该项目占地面3亩,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于2012年开始建设,同年投产。生产设备有烘干炉一台,燃料为木,筛选分级设备一套,包装机一台。排放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废水直排,废气经沉降室后排放。该项目存在下列环境违法行为:1、没有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建设;2、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你厂负责人陪同检查,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你厂《营业执照》及投资者身份证明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7月1日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8]43号),责令你厂停止建设、停止生产。于2018年7月20日向你厂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8]1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权限。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遂限环改字[2018]43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8]12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鉴于你厂精选硅砂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不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厂精选硅砂项目未验先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遂溪县支行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687350156241035009908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
联系电话:7771093(法宣股)
7771048(财务室)
遂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