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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哪个部门举报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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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时间:2023-06-26 10:30:04 点击数:-

  问:向哪个部门举报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参保?

  答:对于违规参保补缴形成的社会保险,由负责参保补缴受理审核的部门停止缴费,撤销有关同意补缴的文书,清退已缴纳的社保费;已领取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要撤销原待遇支付决定,依法启动追回程序积极追回基金。

  如果未领取社保待遇,且是通过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

  如果已经领取养老、工伤或失业保险待遇,涉嫌骗保的,向待遇支付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如果举报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条例》等规定,向当地医疗保障部门举报。

  相关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其履行下列职责的情况:

  (一)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对申报的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的用人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三)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按照规定将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

  (六)参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征收预算草案;

  (七)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预算,并定期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八)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

  (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管辖。

  (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如实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以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骗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支出基金或者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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