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溪县黄略镇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黄略镇人民政府 | 来源:本网 | 时间:2020-10-28 点击数:- 分享到:

                                                                                                      黄府发〔2020〕 号

镇属各部门、各(帮扶)单位,各村委会:

  经镇委镇政府同意,现将《遂溪县黄略镇扶贫资产管理 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镇农业农村办反映。

  附件:遂溪县黄略镇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10月28日



遂溪县黄略镇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健全完善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 不断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 效衔接,根据《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 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扶办(2020) 63号)、《湛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湛江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湛扶组〔2020) 3号)和《遂溪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遂溪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遂扶组〔20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镇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贫资产的定义和类型

  (一)扶贫资产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扶贫资产是指自2016 年以来各村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参照本办法管理。

  (二)扶贫资产类型。扶贫资产分为经营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三种。

    1.经营性扶贫资产指具有经营性质的扶贫资产,包括扶贫资金投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等形成的产业类经营性资产投入农业农村设施、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资产收益 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类经营性资产,以及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经营性资产。

   2.公益性扶贫资产指围绕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项目、投入形成的公共设施设备、捐赠的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3.到户类扶贫资产指为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二、扶贫资产确权登记

  为明晰产权归属,加快摸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数量(包括原始价值、当前估值)存在方位、物化形态、运营现状、受益范围、收益方式等,将扶贫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按照扶贫项目资金的来源构成和组织实施层级进行明确,并在镇、村两级进行资产确权登记。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一)所有权

  1.由镇统筹实施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既可归属为国有扶贫资产,确权到镇,也可按资金来源构成比例将产权折股量化确权到村集体,相应登记在镇、村一级,报县级备案。

  2.由村级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可将对应产权量化确权到村集体,也可归属于国有扶贫资产,登记在村一级,报镇级、县级备案。

  3.到户类扶贫资产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不予确权和登记,由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行经营管理,收益权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

  4.产权不明晰的,村级资产由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镇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二)经营权

  1.经营性扶贫资产

  由镇统筹实施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其经营权属于镇;村集体实施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其经营权属于村集体。

  经营性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者或委托授权人依法以合同、协议等形式自主经营,可采取联营、承包、托管、租赁、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方式和经营者的变更须履行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程序,即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审核备案制度。

  2.公益性扶贫资产

  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权属于村集体,由村集体自主经营管理。

 (三)收益权

  1.镇级经营性扶贫资产中由镇统筹投资实施的,收益权属于镇人民政府,如有项目合作到期收回本金后,由镇人民政府视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如项目实施过程运营不当,由镇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收回的,收益权属镇人民政府。

  2.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权属于村集体。

  三、扶贫资产运营管护

 (一)镇、村要在确权登记的基础上,明确运营管护主 体、责任人及管护责任,实施分类管理。

  1.公益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应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吸纳相对贫困户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的管护。对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管护费用优先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2.经营性资产。产业类经营性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审核备案制度。产业类经营性扶贫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带贫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细则、风险防控措施等;或者产业类经营性资产所有者通过委托形式,委托经营者全权经营,同时明确经营者对于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经营期限由所有者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产业类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要重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充分吸纳相对贫困户参与,不宜硬性规定资产收益率。权益类、股权类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原则上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年收益率)、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

  3.到户类扶贫资产。到户类扶贫资产由贫困户自行管理, 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

 (二)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管理要更加重视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对以村为单位开展的产业扶贫项目,要加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与乡村产业振兴项目统筹实施。鼓励各村将扶贫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吸纳相对贫困户就业。镇、村可选择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小农户农业生产各环节的支持,提供公益性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鼓励帮扶单位与相对贫困村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落实好消费扶贫政策。

 (三)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资产所有权者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获取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收回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

   四、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一)扶贫收益定义。指经营性扶贫资产产生的扣除资产运营管理的成本、费用后的收益。原则上经营性扶贫资产年收益率不低于当年度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二)收益分配主体。镇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及扶贫 项目收回本金再投资,由镇扶贫办制定分配和使用计划,报同级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有关程序实施;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及扶贫项目收回本金再投资,由村集体制定分配和使用计划,报镇审核通过,并报市扶贫办备案。

  (三)收益分配对象。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以有利于巩 固脱贫攻坚成果为原则进行分配。脱贫攻坚期内,既有分配方案保持不变。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在镇、村两级分配。分配到镇的扶贫资产收益根据扶贫开发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分配到村的扶贫资产收益属于村集体,由村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扶贫开发和乡村振兴实际情况审议并决定使用途径。扶贫资产的收益分配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经过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初次分配给村集体的扶贫资产收益,在二次分配时可向相对贫困户、老弱病残弱势群体倾斜。

  (四)资产收益使用范围。全市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光 优扶贫电站项目收益使用范围按照省、市有关光优扶贫电站收益的相关文件执行)全部用于农业农村扶贫领域,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发展公益事业和农村产业滚动投资。项目合作到期收回的本金变成扶贫资金,严格按照广东省、湛江市及遂溪县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规定使用。

  (五)开发公益性岗位。到村资产收益(包括市、镇级收 益下拨和村级收益)可选择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设置卫生保洁、绿化管护、道路维护、疫情防控、护林防火、安全巡护、照料护理等长期稳定与短期机动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群众上岗,通过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对完全没有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要结合实际,探索有条件受益方式。

  (六)执行公示公告制度。扶贫资产权属界定、经营管理、 等环节收益分配、使用,扶贫资产的处置,合作到期收回本金的使用都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在政府部门相关网站, 镇(街)、村级公开栏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一)成立管理机构。镇成立镇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各行政村成立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镇、村两级党组织书记担任扶贫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两级扶贫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扶贫资产项目经营管理以及资产确权登记管理。

  (二)完善监管机制。将扶贫资产监管纳入镇纪委监委日 常监督范围。人大加强监督,镇农业农村办、镇财政所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对于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存在挤占、挪用、套取扶贫资金,非法处置、侵占、损毁国有和集体扶贫资产,管理、监管中出现履职不力,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由镇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扶贫资产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于项目资产管理好,收益分配使用好,扶贫效益发挥好的村,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涉农扶贫项目,并在涉农项目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

   六、职责分工

 (一)镇扶贫办主要职责:

  按照中央、广东省、湛江市和遂溪县的相关规定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向镇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意见、建议等。

 (二)镇扶贫资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对本辖区内实施的扶贫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 项目进展情况,督促指导项目实施主体、资产所有者做好扶贫项目建设及资产管理。

   2.对扶贫资产的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

   3.负责本辖区扶贫资产统计报告,建立镇级扶贫资产总台账。

 (三)村委会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辖区内实施的扶贫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2.对本辖区内村级扶贫资产的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负责本辖区扶贫资产统计报告,建立村级扶贫资产总台账。

   4.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扶贫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并上报结果。

 (四)财政所主要职责:

   1.联合镇扶贫部门加强对扶贫资金资产的监督检查,配台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做好扶贫资金资产审计、检查。

   2.及时规范做好扶贫资金资产账务处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五)镇、村两级扶贫资产所有者主要职责:

    1.依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扶贫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定 期开展扶贫资产清查,建立扶贫资产台账。

    2.制定扶贫资产经营管理制度、项目后续管护制度等。

    3.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4.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

    5.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6.负责扶贫资产经营者的选定及资产收回。

    7.定期上报资产管理情况。

  (六)扶贫资产经营者主要职责:

    1.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及风险控制,保证正常经营。

    2.负责执行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制度。

    3.按规定及时划拨收益分红。

    4.配合市、镇、村做好资产监督检查或其他管理相关工作。

  七、扶贫资产处置

  (一)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出现损失的,镇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尽快恢复其使用功能。对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扶贫资产,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可通过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

  (二)扶贫资产的处置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到村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由村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镇党委会议审批,在镇、村两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村级登记,报镇级备案。由镇级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由管理部门拟定处置计划,形成处置方案,报镇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镇党委会议审批。审议批复后的处置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市级备案。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镇农业办(扶贫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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