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正式施行,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新规施行后,遂城街道持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为增强企业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现对遂城街道3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广大企业负责人引以为戒,自查自纠,进一步消除事故隐患。
1.隐患单位:遂溪县钜泉水塔厂
存在问题:该企业电焊工人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进行作业。
判定依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措施:遂城街道应急办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检查当日已当场责令企业,未取得焊工证的工人立即停工,并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遂街办)应急责改〔2023〕030号,要求企业在2023年8月31日整改完毕。
2.隐患单位:广东思新科技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检查当天,该企业电焊工人未能提供电焊操作证,违规进行电焊作业。
判定依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措施:遂城街道应急办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检查当日已当场责令企业,未取得焊工证的工人立即停工,并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遂街办)应急责改〔2023〕034号,要求企业在2023年9月15日整改完毕。
3.隐患单位:遂溪县遂城广顺汽车维修中心
存在问题:该汽修厂车间喷漆房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判定依据:根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或通风设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措施:遂城街道应急办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检查当日已对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应急责改〔2023〕041号,要求企业在2023年9月30日前整改完毕。
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公开曝光,各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加强本辖区本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认真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从源头遏制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