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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司法局2016年度决算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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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遂溪县司法局 | 来源:遂溪县司法局 | 时间:2017-09-03 08:57:40 点击数:-

遂溪县司法局

2016年度决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

1.主要职能:本单位主要职能:(1)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3)监督、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4)监督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5)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6)管理、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工作。(7)指导人民调解工作。(8)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和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9)受理、调查对收费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投诉。(10)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设置:遂溪县司法局内设机构有7个,分别是政工办、办公室、法制宣传股、基层工作管理股、公证律师管理股、法律援助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股;下设15个派出机构,分别是遂城、黄略、岭北、建新、城月、河头、江洪、杨柑、北坡、港门、乌塘、界炮、洋青、草潭、乐民、共15个基层司法所;下属股级参公管理单位1个,是遂溪县公职律师事务所。

二、人员构成情况

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58名,后勤服务人员3名,参公管理5名,年末财政供养人员90人,其中在职60人,退休30人。独立编制机构数1个,独立核算机构数1个。

三、部门决算说明

1.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1)2016 年度收入总计1282.95万元,支出总计1194.47万元。与2015年收、支各1287.03万元相比,收入减少4.08万元,支出减少92.56万元。主要原因:在职人员减少,相应补贴、办公费用等减少。

(2)2016 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199.74万元,支出决算为1194.4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56%。决算数和预算数差异的主要原因:在职人员减少,相应补贴、办公费用等减少。

(3)2016年度收入合计1282.9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82.95万元,占100%。本年支出合计1194.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09.93万元,占68%;项目支出384.54万元,占32%。

(4)基本支出809.9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工资福利支出422.73万元,占52%;2、商品和服务支出215.79万元,占27%;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71.4万元,占21%;4、债务利息支出0万元;5、其他资本性支出0万元。

(5)项目支出384.5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人民调解个案奖励、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法律援助办案等项目。

2.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本单位2016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总支出31.07万元,与上一年年度决算支出相比持平。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万元,与2015年相比无增减变化。说明:我局没有安排因公出国(境)学习、考察、参观等项目计划。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23.82万元,与上一年年度决算支出相比持平。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7辆。说明:我单位积极响应中央号召,落实八项规定的要求,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运行开支。

(3)公务接待费决算支出7.25万元,与上一年年度决算支出相比持平。说明:我局严格按照“八项规定”以及市、县的相关规定,厉行节约。

3.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5.79万元,比2015年减少45.72万元,减少17.5%。说明:在职人员减少,相应补贴、办公费用等减少。

4.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0.2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0.2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5.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7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6.关于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情况说明。

2016年本单位无涉及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一)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是指政府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用三项。

 

遂溪县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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