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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环罚字[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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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9-03-01 00:00:00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港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MA4UL2XW38
    法定代表人:马凌风
地址:遂溪县黄略镇塘口西村325国道西侧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混凝土项目(位于遂溪县黄略镇塘口西村325国道西侧)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混凝土项目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以524.666万元购买湛江市仁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建的混凝土项目(生产线一套、原料仓库及办公楼等),该混凝土项目生产工艺:原料沙、石、水泥-水和其他辅助原料,产品为混凝土。2016年7月22日领取《营业执照》,2016年12月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你公司混凝土项目存在两个环境违法行为(即: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你公司有关负责人陪同检查,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字确认。
经查实,你公司混凝土项目依法应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2019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马凌风身份证及与湛江市仁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转让协议》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1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9]2号),责令你公司混凝土项目自2019年1月9日起停止建设及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于2019年1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9]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权限。但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遂限环改字[2019]2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9]2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鉴于你公司混凝土项目“未批先建” 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不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混凝土项目“未验先投” 违法行为,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遂溪县支行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687350156241035009908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
联系电话:7771093(法宣股)
7771048(财务室)
 
                    遂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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