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无障碍阅读
您的位置: 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遂环罚字[2019]1号

  • |
  • |
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9-03-01 00:00:00 点击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半岛糖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757857575Q
    法定代表人:罗国盛
地址:遂溪县洋青镇(洋青二糖厂内)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4日,遂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对你公司外排废水和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一、污水排放口(WS-50005)中总磷浓度为0.614mg/L,超出《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排放标准(标准:0.5mg/L)。二、75吨锅炉(炉窖型号规格:DG75/-3.82-7、烟囱编号:FQ-50109)烟囱排放出口烟尘折算浓度为122.1mg/m 3 、氮氧化物328mg/m 3 ,20吨锅炉(炉窖型号规格:SHS20-25-400、烟囱编号:FQ-50110)烟囱排放出口烟尘折算浓度为172.3mg/m 3,均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GB12371-2014两者之严者)排放标准(烟尘标准:80 mg/m 3、氮氧化物标准:300mg/m 3)。
2018年2月7 日,我局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并对你公司外排废水和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75吨锅炉(炉窖型号规格:DG75/-3.82-7、烟囱编号:FQ-50109)烟道排口烟尘折算浓度为104.4mg/m 3 ,20吨锅炉(炉窖型号规格:SHS20-25-400、烟囱编号:FQ-50110)烟囱排放口烟尘折算浓度为158.3mg/m 3,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GB12371-2014)两者之严者的烟尘排放标准(标准值:80 mg/m 3)。
针对你公司2018年1月4日超标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18年1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8]2号)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018年4月2日分别罚款10万元(合并罚款20万元),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遂环罚字[2018]3号)。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2月7 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我局2018年1月18日、2月2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8]2号、遂环限改字[2018]14号)及《送达回执》,2018年2月23日遂环监(测)字(2018)第32号《监测报告》,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为证。
你公司2018年2月7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2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8]14号)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水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2月7 日期间(共计20天)拒不改正违法(持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200万元),并于2018年6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遂环连罚字[2018]1号)。
2018年7月11日你公司不服我局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遂环连罚字[2018]1号),遂于2018年7月11日向遂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遂溪县人民政府受理并经审理认为,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8]2号),是由当时的安全办主任徐明签收,送达不符合法定的送达程序,应当无效,我局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遂环连罚字[2018]1号)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撤销。2018年10月10日遂溪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遂府行复[2018]5号),决定依法撤销我局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遂环连罚字[2018]1号),由我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8年12月28日我局重新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8]71号)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并于2019年1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2019年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但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2月2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8]14号)及《送达回执》 、2018年12月2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限改字[2018]71号)及《送达回执》,我局2018年6月26日《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遂环连罚字[2018]1号)及《送达回证》,遂溪县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0日《行政复议决定书》(遂府行复[2018]5号),我局2019年1月2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环罚听告字[2019]1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鉴于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复查时效已过,以及你公司也已完成对锅炉水膜除尘治理设施进行整改并于2018年跨2019年榨季投入运行等情况,因此,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2月7 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但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遂溪县支行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440687350156241035009908001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
联系电话:7771093(法宣股)、7771048(财务室)
 
 
 
 
 
 
                                                                                      遂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1日
【打印正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