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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遂溪县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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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遂溪县应急管理局 | 来源:本网 | 时间:2022-07-29 15:52:43 点击数:-

  【案情简介

  2021 年 4 月 2 日,遂溪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开展清明节前全县烟花爆竹旺季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徐某在一副食店内摆卖烟花爆竹73件。经查,徐某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为查清事实,遂溪县应急管理局于4月6日对徐某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经调查,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情况属实。

  【案件分析及结论

  1.案件分析:徐某对烟花爆竹属性和危险性认识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认为摆卖的量少,又是短期行为,危险性不大,抱着侥幸心理,在未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危险物品。

  2.案件结论: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徐某初犯,未有售出烟花爆竹并积极配执法人员的调查,没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徐某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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