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XX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例
基本信息
检索主题词:安全生产;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遂溪县应急管理局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3 年 10 月 19 日,我局协同湛江市“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联合检查组对遂溪县XX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调查与处理】
2023 年 11 月 13 日,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授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员工黄某某进行询问,询问的主要内容包括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及被询问人员对自己行为的申辩等。询问笔录反映证实遂溪县XX化工有限公司 2022 年未按规定对公司员工黄某某、翁某某和肖某某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我局给予遂溪县XX化工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遂溪县XX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的规定。
【典型意义】
危险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要求企业完成的规定,企业应当遵纪守法,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逐步纳入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创新与发展安全生产工作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和方法。
【推荐理由】
要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理念。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可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的安全成本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该案例集中体现了此类案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