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0〕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强市放权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职能优化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10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和委托地市实施,收回2项委托实施事项的部分权限(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对下放和委托实施事项的承接工作,及时修改完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并对外公布,相应调整完善政务服务网事项办事指南,做好工作衔接,防止管理脱节。
二、委托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事项,国家和省有规划要求的,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实施;未纳入规划或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实施。
三、对于委托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委托实施的项目进行实时监管,并采取约谈、挂牌督办、上收核准权限等措施督促各地落实工作责任。委托各地实施的审批事项,必须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对外依法实施,审批完结后及时将审批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施行。此前已受理未办结,属本通知中下放、委托实施或收回权限的事项,由原受理单位继续办理完成。
附件:1.下放和委托事项清单
2.收回委托事项清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
下放和委托事项清单
(共计10项)
注:1.已委托地市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核准权限按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一并委托,《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已委托给地市核准的投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其招标事项核准权限一并委托;
3.粤府〔2017〕113号文规定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在深圳市行政区内投资建设的,由深圳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附件2
收回委托事项清单
(共计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