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围绕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做了具体部署。2018年3月,“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写入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这彰显了法律法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为进一步推动实现良法善治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价值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划》指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筑牢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正是建立在对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功能定位和相互关系的正确认识基础之上。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可以为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和谐发展提供有效价值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别确立了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以及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要求,实际上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集中表达了个体与共同体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理想图景,为个人发展融入社会进步、国家复兴进程提供了有效价值指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有助于使法律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可以为法治的实现提供有效信仰支撑。法律虽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在价值多元的时代,共同的信仰往往需要一定的价值共识。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可以有效支撑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认同,使法律权威、法治理念真正植根于民心、民意、民情,潜移默化为国民的日用常行之道。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可以为国民共识性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这种道德性、价值性共识,只有通过法律的方式,才能被规范化、制度化,才能保障其被有效遵守。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不但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更为这一力量持久有效发挥效用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基本方式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而有法可依是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前提和基础。《规划》指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价值引领,坚持立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推进。以此为指导,使道德共识升华为法治共识可经由以下几种基本方式。
针对那些具有重要性、迫切性的领域,进行有规划的立法。根据《规划》,这些重点领域主要包括: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坚持和巩固人民主体地位,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发挥先进文化育人化人作用,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着眼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完善民生法律制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立严格严密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
对重点领域的法规进行有效的备案审查,对于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期系统清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已凝结在我国宪法、法律、法规之中,但毋庸置疑,由于立法环境的变迁、立法理念的转变等,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不适应或不能完全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法律、法规。对此,应当通过备案审查制度以及法律、法规清理制度等,及时审查清理相关法律、法规,并依照相应法定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的价值导向。
建立能促成共识形成的机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但其毕竟具有抽象性,在具体化为法律条文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争议。这就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应重视多方主体的参与,避免机关立法,重视开门立法、积极普法。只有这样,才能将抽象层面的价值共识落实为对具体层面的法制度或法规范的共识,使得民众真正认同法律、遵守法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应遵循法律体系内在规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是道德、价值体系,其与法律规范体系毕竟存在不同。这意味着,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应当在遵循法律体系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发挥道德对法律的滋养作用。
应当注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导功能和法律规范功能之间的协调。法律体系由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通过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原则的方式融入法律体系之中。在此过程中,应尽量避免道德宣示型立法。法律规范发挥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功能,必须以法律规范具有明确性、可行性为前提。道德宣示型立法难以为公民的行动提供准确行为基准,也不能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裁判基准,将导致立法沦为象征性立法。因此,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导功能和法律的规范功能的统一之上。《规划》在“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方面,明确规定“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正是在这一方面的有益探索。
应当重视权利义务配置和公共政策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协调。法律规范通过创设权利、义务的方式影响公民的行动。权利、义务的配置合理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规范能否有效发挥其规范作用。在现实中,法律、法规制定者在配置公民权利、义务之际,存在重视特定政策目标实现,而忽视权利、义务的配置不合理可能诱发一定道德风险的现象。例如,一些征地补偿政策或房地产调控政策,重视的往往是管理性目标的实现,并据此配置公民的权利或义务,由此导致了假离婚或假结婚等现象。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要求立法者或公共政策制定者,必须重视权利义务配置和公共政策目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协调。唯有如此,才能防止具体政策措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真正实现公共政策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 (作者:于改之/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