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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遂溪县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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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法三大队 徐秋国 | 来源:本网 | 时间:2024-08-07 15:51:19 点击数:-

  2024年7月30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溪县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对该店进行教育。

  【案例简介】 2024年7月1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遂溪县某店经营的食品棒棒萝卜(酱腌菜)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送达该份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有上述批次棒棒萝卜(酱腌菜)。该店现场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批次棒棒萝卜(酱腌菜)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出厂检验报告。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该店在经营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店不知道所采购的棒棒萝卜(酱腌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该店进行教育。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具体手段,一方面有利于食品可追溯,确保监管链条不断,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权益。

  本案中,该店从供货商处购进食品棒棒萝卜(酱腌菜)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购进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出厂检验报告,该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罚要件“一是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条款,尽到进货查验之义务。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负有举证义务,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所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决定对该店不予行政处罚,对该店进行教育。该店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护了自身的权益,免于行政处罚。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柔性监管”既让经营者领悟了法律规定,发挥了法律的指导作用,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和温情,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优化营商环境有着积极的意义。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醒】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还需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查验并记录的具体事项,包括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还要对记录予以保存,并保存相关凭证,二者的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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