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溪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 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的通知
遂食安办〔2017〕13号
关于印发遂溪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
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的通知
各镇食安办,县公安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信息管理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的通知》(粤食安办健〔2017〕106号)要求和全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参考湛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的通知》(湛食安办健〔2017〕6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7部门制定了《遂溪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遂溪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组成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全面深入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周小连;电话:7762117、18218375044;邮箱:sxspyp@163.com)
附件:1、遂溪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遂溪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3、遂溪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通讯录
4、遂溪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讯录
遂溪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1
遂溪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和《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的通知》(粤食安办健〔2017〕10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治理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主的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二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三是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四是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五是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标签真实承担法律责任,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保健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相关产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对生产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各部门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二是对经营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者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三是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转请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四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五是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各地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只能够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进度安排
整治工作分为筹备启动、检查整改、抽查检查和总结评议四个阶段。
(一)筹备启动阶段(2017年11月):传达宣贯全国、全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行动和相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各成员单位联系机制,推动各镇部署推进专项行动。
(二)检查整改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1月):各镇、各成员单位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结合投诉举报线索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组织实施专项行动或联合执法行动;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跟踪落实整改工作,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三)抽查检查阶段(2018年2月-4月):遂溪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检查各镇、各成员单位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四)总结评议阶段(2018年5月-6月):遂溪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整治工作开展评估,对全县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并推广各镇、各成员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遂溪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治工作。建立会商会议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主要研究协调整治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部署推进整治总体工作和重大行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镇、各成员单位的整治工作信息,加大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建立督促检查机制,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充分认识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参照国家、省和市的做法组建本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
(二)细化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为确保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各镇、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整治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措施,明确进度安排,确保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深入研究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主要特点,创新方式方法,突出整治重点。要严格监督执法,进一步强化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加强自律,规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宣传行为,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三)加强执法协作,强化信息沟通
各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于巡查检查、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责,加强对各地整治行动、执法办案的指导,及时了解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切实推动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整治氛围
各镇、各成员单位要开展多样化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的合作力度,依法公开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曝光一批违法广告和涉案企业,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各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构建食品安全共治格局。各镇、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网站或媒体设立宣传阵地,积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相关信息报道,要求每月至少报送一篇信息报道,工作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重大案件查办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请镇、各成员单位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2017年度本地区、本单位整治工作总结报县食安办。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成效
各镇、各成员单位整治食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将纳入2017年对各镇政府和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议考核的依据。督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情况,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对生产经营主体的排查、对问题的整改、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整治信息报送和公布情况等。
附件2
遂溪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为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遂溪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 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 人员组成
组 长:蔡 斌 县食品安办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蔡秋桑 县食品安全办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石安然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戴宏华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主任科员
欧光武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 军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黄迪帆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庞 敏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福助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大
队长
潘毅敏 县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
成 员:陈爱玲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全景钊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科员
钟 胡 县市场监管局经济稽查大队大队长
郑泽民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电事业管
理股股长
苏华春 县信息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程华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
品监管股股长
陈君科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王鹏程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
全监督股股长
苏文焕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市场安
全监管股股长
朱智峰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
大队长
邹总传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
大队长
周小连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股
副股长
(二) 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统筹协调整治工作重大问题,研究重大事项,部署重大行动,督促检查各地区整治工作落实和进展,组织开展评估考核,组织发布全省整治工作重要信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干部作为联络员,加强整治工作沟通联系。
二、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一) 人员组成
主 任:程华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股股长
副主任:陈爱玲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黄华杰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商贸服务股股长
郑小军 县市场监管局经济稽查大队副大队长
郑泽民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电事业管
理股股长
潘毅敏 县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
陈君科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王鹏程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
督股股长
苏文焕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市场安
全监管股股长
朱智峰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副大队长
邹总传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副大队长
周小连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股
副股长
成 员:曹家智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一中队中队长
全景钊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科员
黄凌霜 县市场监管局经济稽查大队中队长
苏华春 县信息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梁 灿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
全监督股科员
林纯玉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市场安
全监管股科员
郑冼杰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二中队
科员
黄洲宇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一中队
科员
(二) 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承担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会议组织、公文运转等日常事务,督办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担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和信息通报,收集各地专项行动开展,组织协调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成员单位分工
县食安办负责整治工作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评估考核,推动县有关单位加强协作配合,将整治工作情况纳入2017年对各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食品和保健食品营销过程中的强买强卖、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宾馆、酒店、影院等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力度,及时制止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行为。指导、协调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他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涉及食品、保健食品等电视购物广告的监测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责任主体,净化电视购物市场环境;加强对保健食品直销企业的规范管理,配合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直销企业。负责配合省通信管理局对电信和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信息通信的监管。协助相关监管部门追查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涉案企业违法违规网站的相关信息,对于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书面认定后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责令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活动,指导大众传播媒介单位加强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审查工作,强化广告监测监管,打击广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传销或违法直销行为。负责依法打击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健全广告审查制度,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核查清理食品、保健食品等存在虚假宣传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问题的广告,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禁不止的媒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来源不合法、标签虚假标识声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配合工商部门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常识科普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
县信息管理办公室配合做好网上舆情监督工作,对发现互联网上涉及我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并协调删除本县内网站相关违法信息。
四、 工作机制
(一)建立会商会议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主要研究协调整治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部署推进整治总体工作和重大行动。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会。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印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职责抓好议定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
(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镇、各成员单位的整治工作信息,加大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定期向社会发布遂溪县整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三)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对镇本系统的整治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督查,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
附件3
遂溪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通讯录
.
领 导 |
姓 名 |
单位和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备 注 |
组长 |
蔡 斌 |
县食品安全办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
7772028 |
18022620588 |
|
副组长 |
蔡秋桑 |
县食品安全办副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副主任科员 |
7744683 |
18022620599 |
|
石安然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
|
13809736738 |
|
|
戴宏华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主任科员 |
7766370 |
13822591961 |
|
|
欧光武 |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
|
13827170809 |
|
|
李 军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
7756560 |
13702698822 |
|
|
黄迪帆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
7760618 |
13590026988 |
|
|
庞 敏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
7772770 |
13827198830 |
|
|
陈福助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
7771250 |
13827176228 |
|
|
潘毅敏 |
县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 |
7749600 |
13659782733 |
|
|
成员 |
陈爱玲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
|
13590028718 |
|
全景钊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科员 |
7762209 |
13380909492 |
|
|
钟 胡 |
县市场监管局经济稽查大队大队长 |
|
13902575538 |
|
|
郑泽民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电事业管理股股长 |
7762591 |
13822596636 |
|
|
苏华春 |
县信息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
7740141 |
13822590298 |
|
|
程华春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股股长 |
7690783 |
13509903053 |
|
|
陈君科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
7762117 |
13692346361 |
|
|
王鹏程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股股长 |
7772036 |
13560523333 |
|
|
苏文焕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市场安全监管股股长 |
7772036 |
13827194058 |
|
|
朱智峰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
7743333 |
13922098266 |
|
|
邹总传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
7747521 |
13600373292 |
|
|
周小连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股副股长 |
7762117 |
18218375044 |
|
附件4
遂溪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讯录
领 导 |
姓 名 |
单位和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备 注 |
主任 |
程华春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股股长 |
7745872 |
13509903053 |
|
副主任 |
陈爱玲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
|
13590028718 |
|
黄华杰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商贸服务股股长 |
7696093 |
13543524243 |
|
|
郑小军 |
县市场监管局经济稽查大队副大队长 |
|
15907592388 |
|
|
郑泽民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电事业管理股股长 |
7762591 |
13822596636 |
|
|
潘毅敏 |
县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 |
7749600 |
13659782733 |
|
|
陈君科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
7762117 |
13692346361 |
|
|
王鹏程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股股长 |
7772036 |
13560523333 |
|
|
苏文焕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市场安全监管股股长 |
7772036 |
13827194058 |
|
|
朱智峰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
7743333 |
13922098266 |
|
|
邹总传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
7747521 |
13600373292 |
|
|
周小连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股副股长 |
7762117 |
18218375044 |
|
|
成员 |
曹家智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一中队中队长 |
|
13827199898 |
|
全景钊 |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科员 |
7762209 |
13380909492 |
|
|
黄凌霜 |
县市场监管局经济稽查大队中队长 |
|
15816115619 |
|
|
苏华春 |
县信息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
7740141 |
13822590298 |
|
|
梁灿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股科员 |
7772036 |
13922088102 |
|
|
林纯玉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市场安全监管股科员 |
7772036 |
13553488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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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冼杰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二中队科员 |
7743333 |
13610387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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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洲宇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一中队科员 |
7747521 |
1365287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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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