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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多项制度创新提升公共数据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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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时间:2021-10-26 14:30:4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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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印发,并将于2021年11月25日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助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作为广东首部省级层面关于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办法》有诸多制度创新,包括国内首次明确将公共服务供给方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畴、首次在省级立法层面真正落实“一数一源”、首次明确数据交易标的等。

  定义上,针对长期以来公共数据范围不清晰的现状,《办法》指出,“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这是国内首次明确将“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数据,纳入公共数据的范畴。

  “与以往规范性文件中常用的‘政务数据’相比,‘公共数据’的概念扩大了数据采集、汇聚的范围,不仅可以助力政府提供更高质量公共服务、提升治理能力,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同时,对于有效推动我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都将发挥重要作用”。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说。

  管理上,“一数一源”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共享基础数据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保障每一条基础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采集机关,该机关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办法》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的权限,逐一梳理了自然人基础数据、法人和非法人基础数据、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的采集、核准与提供主体的权力与责任。

  “《办法》是我国首次在省级立法中真正落实‘一数一源’原则,为实现公共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打下了坚实基础。”刘文静说。比如,《办法》明确,户籍登记数据,由公安机关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数据,由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卫生健康数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在应用层面,《办法》首次明确数据交易的标的是通过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咨询服务、数据加工、数据分析等创新创业活动产生的数据产品或者数据服务。“关于数据交易标的这一完整而清晰的规定,正面回应各界的期待,有望在促进数据交易依法、安全、有序地开展方面为全国作出先行示范。”暨南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副教授、数据挖掘信息化专家龙舜说。

  同时,《办法》还在省级层面首次确立数据主体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机制,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敏感数据或者相应证照经数据主体授权同意后,可以提供给被授权的第三方使用”。基于此,广东省正积极探索以公共数据资产凭证化助推数字经济发展。今年10月16日,广东开出全国首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接下来,通过首轮公共数据资源普查汇聚的285亿条“公共数据,都有望被彻底激活。

  数据主体权益的保障是《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办法》对数据使用权、数据安全、数据授权、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并细化了公共数据处理各阶段各环节的数据安全责任,确立了政府对数据交易的监管职责。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局长杨鹏飞表示,《办法》的多项制度创新,来源于近年来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实践经验总结,目的是有效解决基础数据重复采集、数据汇聚路径不清晰、数据质量问题难以追溯等难题,进一步促进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特别是通过管理职责划分、安全责任划分、明确法律责任,从制度上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数据充分共享奠定基础,对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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